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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00020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无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甲某。被执行人张乙某。无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无计育征字(2014)08109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杨甲某、张乙某夫妇的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征收杨甲某、张乙某夫妇的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振祥审判员  杨志军审判员  耿同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