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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向川非诉行政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张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向川,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向川国土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遵行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0695元,执行费11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行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巨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