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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颜勇与被告沈阳鑫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颜勇,沈阳鑫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陈颜勇,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秦溪镇青山村*组**号。被告沈阳鑫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陈颜勇与被告沈阳鑫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29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