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双与被告湖南利鑫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湖南利鑫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刘双。被告湖南利鑫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与被告湖南利鑫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刘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撤回对被告湖南利鑫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谭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鹏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