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朱跃东与张建新、叶伟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新,朱跃东,叶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跃东。原审被告:叶伟芳。上诉人张建新因与被上诉人朱跃东、原审被告叶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4)丽遂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