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友,马松林,马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政友,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松林,男,1989年1月7日出生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明安,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王政友申请执行马松林、马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2)延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松林、马明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2)延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