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周珍萍与高鹏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珍萍;高鹏;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810号原告周珍萍,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被告高鹏,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阎明,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014年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2014)海民初字第159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阎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之后,海淀法院实际冻结了阎明在工商银行北京西三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由于账户余额不足,实际冻结了人民币4806.33元,美金10002.51元)。由于阎明提出管辖异议,海淀法院经审查后,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由于上述存款冻结将于2015年1月21日到期,现周珍萍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上述存款。本院认为,周珍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阎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处(账号:×××)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嘉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