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冯文召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梅子垭镇佛山村六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944号原告冯文召,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梅子垭镇佛山村六组。负责人冯文仲,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尹均顺,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冯文仲,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冯文召���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梅子垭镇佛山村六组、第三人冯文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文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文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冯文召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文召负担。审判员 庹顺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双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