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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二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广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299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召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广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杜鹏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罗保贤,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诉被告河南广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广丰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瑞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云龙,被告(反诉原告)广丰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保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瑞公司诉称:2012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Genius5000能量色散X荧光光谱仪和天瑞手持式X荧光光谱仪成分分析软件V1.0一套,仪器总价款为15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仪器预付款5万元,2012年9月底付款5万元,其余5万元在2012年12月底付清。被告在2012年3月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预付款5万元。2012年3月28日原告将符合合同约定的仪器以及《产品出货配置清单》和《技术协议》发送至被告指定交货地点,并安排技术员到被告公司进行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原告交付合格产品后,虽经多次催款,被告除支付仪器预付款和货款共计7万元外,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尚欠8万元货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仪器款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广丰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协议属实,被告如约支付了货款,但未收到原告方的设备。广丰公司反诉称:2012年3月广丰公司从天瑞公司处订购仪器一套,预付货款7万元,但天瑞公司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根本违约,给广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天瑞公司应当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广丰公司的损失,故广丰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天瑞公司返还货款7万元并赔偿损失1.2万元;要求天瑞公司承担反诉费用。天瑞公司针对反诉辩称:签订合同后,天瑞公司将约定仪器交付给广丰公司,并已经提供技术支持,广丰公司所说的预付款7万元应该是有两笔,第一笔是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在2012年3月30日支付了预付款5万元,第二笔是在2013年4月21日,广丰公司经办人杜广环以个人账户转账方式支付了2万元。广丰公司以付款的方式进一步证明了天瑞公司已经交付合同约定的仪器,但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广丰公司已经严重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天瑞公司针对本诉和反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证据一、2012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30日达成购买Genius5000能量色散X荧光光谱仪和手持式X荧光光谱仪成分分析软件一套的合同,并对仪器价款、支付方式、管辖法院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予以约定。证据二、《产品出货配置清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对产品配置信息、仪器总价格、付款方式、保修条款等予以详细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一。证据三、《技术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仪器的技术指标、工作环境要求和仪器验收予以约定。证据四、《承兑汇票》(复印件)、《汇划来账回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仪器首付款5万元,后以杜广环账户支付2万元,其余仪器款8万元未支付。广丰公司对天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发表意见为: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均无异议;对其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对其证明目的无异议。天瑞公司针对本诉和反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DCC活期个人存款明细查询》两页,证明:广丰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天瑞公司支付了2万元货款。证据二:《收据》一份,证明:广丰公司支付给了天瑞公司预付款5万元,但对方却根本不履行合同。天瑞公司对广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对诉辩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分析认证如下:天瑞公司的证据一、二、三,诉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天瑞公司的证据四能够与诉辩双方的陈述相互印证,且广丰公司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广丰公司的证据,诉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开庭笔录及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3月30日,天瑞公司与广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双方主要约定:由广丰公司向天瑞公司采购Genius5000能量色散X荧光光谱仪一台和V1.0天瑞手持式X荧光光谱仪成分分析软件一套,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付款方式约定的是分期付款,自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广丰公司需支付预付款5万元,2012年9月底支付5万元,其余的5万元到2012年12月底付清;交货时间没有具体约定;交货地点和装机地点均为河南郑州郑上路孙庄太隆建材;广丰公司如逾期付款,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应付金额3‰支付违约金;天瑞公司延迟交货,每延迟1个工作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3‰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约定详细的《产品出货配置清单》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同时约定客户需求发货周期为15天;《技术协议》载明了技术指标、工作环境要求和仪器验收等内容,双方将其列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二;《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三。2012年3月30日,广丰公司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天瑞公司支付仪器预付款5万元。2013年4月21日广丰公司以银行汇款方式向天瑞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本院认为:天瑞公司与广丰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天瑞公司主张在其交付仪器设备给广丰公司后,广丰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但广丰公司抗辩提出天瑞公司根本就未履行交付义务,而天瑞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交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天瑞公司应当为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在天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交付义务的情况下,广丰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广丰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对于天瑞公司要求广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广丰公司反诉主张,在其履行了付款7万元货款义务后,天瑞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但广丰公司自认双方对于发货时间没有具体约定,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其据此主张天瑞公司构成严重违约缺乏依据,并且在双方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广丰公司直接主张要求天瑞公司退还货款更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广丰公司反诉要求天瑞公司返还货款7万元并赔偿1.2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河南广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河南广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明俊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人民陪审员  申守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