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闫连顺与临城县建设局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连顺,临城县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闫连顺,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临城县工商局职工,住临泉小区。被执行人临城县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会连,该局局长。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本院执行的闫连顺与临城县建设局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邢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连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连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邢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史素申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