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