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太和县第八中学、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和县第八中学,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于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第八中学,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王安康,该学校校长。被告: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安太和县第八中学、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