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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太和县第八中学、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和县第八中学,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于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第八中学,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王安康,该学校校长。被告: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悦康药业集团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安太和县第八中学、安徽方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