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启德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启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93号罪犯陈启德,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惠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0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启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7日以(2001)闽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1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以(2004)闽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以(2007)南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4月1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启德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8.8分。本次减刑履行没收财产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启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