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沈建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祥,沈慧,沈周,刘和珍,宁勇,陈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94-1号申请执行人:沈建祥。申请执行人:沈慧。申请执行人:沈周。申请执行人:刘和珍。被执行人:宁勇。被执行人:陈章萍。申请执行人沈建祥、沈慧、沈周、刘和珍与被执行人宁勇、陈章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勇、陈章萍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勇、陈章萍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