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晏泽平与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三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泽平,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晏泽平,男,生于1967年11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8室。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海,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达中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分行荷叶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余额至1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