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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溪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四川红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红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红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力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本院(2014)南溪执字第108-1号对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临港支行账号的冻结;2、将上诉账户上7000元存款扣划至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账户;3、冻结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临港支行账号的存款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顺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