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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朱华通与吴喜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朱某,男,199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