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魏雨欣、王泽健康权与王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雨欣,王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2号原告:魏雨欣,学生。法定代理人:魏巍。被告:王泽,1978年3月31日,职业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雨欣与被告王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雨欣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全额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雨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雨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魏雨欣负担。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