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遂志诉被告李朋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遂志,李朋真,杨晓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60-1号原告张遂志,男,生于1945年,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振宇,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朋真,男,生于1990年,汉族。被告杨晓伟,男,生于1988年,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遂志诉被告杨晓伟、李朋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朋真所有的豫K-VE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朋真所有的豫K-VE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钟海英所有的豫K-DR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担保人钟海英使用,但不得有转让、买卖、质押等处分行为。本案财产保全费520元,暂由原告张遂志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 付 攀人民陪审员 :王雅明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柳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