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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金健威与邓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健威,邓玉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332号原告:金健威。被告:邓玉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健威诉被告邓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健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用1720元(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金健威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