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南通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877号原告南通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运河路98号。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陈伟,南通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潘华,南通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通洋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锋。委托代理人包美红,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吴宝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