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辛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2013年6月26日犯盗窃罪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执行逮捕。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1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颖、邢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辛X在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星X吧三楼窃得电脑cpu11个、内存条11个、显卡3个,并于当天下午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电子城将上述物品销赃。经丹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8420元。另查明,被告人辛X销赃获款73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辛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丁X、曲X、梁X、李X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本院(2013)兴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丹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丹价认鉴(2014)165号鉴证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辛X有同类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辛X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陶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瑶-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