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043号原告赵某被告董某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立军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刘晓东、人民陪审员王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董某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2014)昌民三初字第002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曾因感情不和在昌图县法院起诉过的事实。宣读本院调取的询问董某笔录一份,欲证明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的事实,见证人梁某。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董某,1993年2月10日生,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原告曾于2013年8月份在昌图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撤诉后仍未与被告和好,双方于2012年6月份起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时常口角打仗,并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审理,如有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立军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敬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