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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商初字第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学俊与李殿岗、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俊,李殿岗,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商初字第641-2号原告张学俊。委托代理人朱思峰。被告李殿岗。被告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永涛,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微商初字第6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张学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的鲁H×××××号货车在中国工商银行微山支行的保险理赔款74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朱广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