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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克洋信用卡诈骗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洋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克洋,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宁省海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海城市高坨镇三道村*组***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克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箫、闵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克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张克洋在网上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22300423025108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2013年4月24日,张克洋在鞍山市铁东区四海酒店附近利用移动POS机,刷卡套现49998元。其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还款,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分行多次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4年7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分行职员张庆绥到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次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海城市公安局腾鳌分局门前将被告人张克洋抓获。同月28日,张克洋将拖欠银行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克洋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记录;证人张庆绥的证言;被告人张克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克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累计透支人民币49998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一百���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被告人张克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累计透支人民币4.9万余元,数额较大,本应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间对其处以刑罚,但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返还全部透支款项,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克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