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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康德俊与佟德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2459号原告康德俊,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佟德友,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康德俊诉被告佟德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世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崔晓辉主审、人民陪审员李洪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代理审判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