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康德俊与佟德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2459号原告康德俊,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佟德友,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康德俊诉被告佟德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世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崔晓辉主审、人民陪审员李洪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代理审判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