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与吕占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联社万顺信用社,吕占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725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联社万顺信用社,负责人:XX,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崔连印,系信用社职员。被告:吕占学,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联社万顺信用社诉被告吕占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吕占学自动履行义务,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联社万顺信用社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联社万顺信用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联社万顺信用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义然审 判 员 赵国仲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旭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