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57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崔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乌日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