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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57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崔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乌日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