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曾祥珉与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珉,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物资供应站,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曾祥珉,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物资供应站。代表人吕岩,男,职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锡玉,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法定代表人赵洪生,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XX超,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该单位企管办副主任。原告曾祥珉与被告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物资供应站、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1990年退伍,1992年分配到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物资供应站,1995年5月份左右,除少数人员留守外,其余人员停薪待岗。2002年10月原告人事关系调离该单位,后原告通过电话方式向原单位副主任何维询问,何时可以补发拖欠原告1995年5月至2002年10月期间的工资,何主任答复待单位改制时统一补发,时至今日,该单位未有明确的改制时间表,1995年至2002年10月期间,据说该单位有资金入账,该单位领导未提偿还拖欠原告工资意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995年5月至2002年10月间的工资款5万余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于1990年退伍,1992年分配到被告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物资供应站工作,2002年10月原告调离该单位。被告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物资供应站系1978年5月份经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核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5年除少数人员留守外,其余人员停薪待岗,1997年10月份该单位进行改制,全员放假,正式停产。原、被告的纠纷属于单位改制过程中而发生的职工群体下岗、整体拖欠工资的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祥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赵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