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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荣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与成都市芝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荣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芝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成都市荣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7718389-X。法定代表人曾祥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芝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72537177-3。法定代表人童建,总经理。原告成都市荣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芝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荣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荣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荣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市荣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