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6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12月8日1时许,酒后驾驶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夏茅大道环滘三横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郑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8.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易细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