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堂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叶达与XX西、邓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达,XX西,邓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堂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叶达,男,1962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被告XX西,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邓传彬,男,1968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叶达诉被告XX西、被告邓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XX西、被告邓传彬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公告向被告XX西、被告邓传彬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XX西、被告邓传彬未应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西、被告邓传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达诉称,2012年6月30日,XX西因修建需要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2年12月30日和2013年6月30日分别归还5万元,如未按期归还则按月息3%计算利息。邓传彬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XX西拒不还款,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请判令被告XX西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3万元,2014年4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息3%计算),支付原告因追偿欠款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邓传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XX西未进行答辩,亦未举证。被告邓传彬未进行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XX西向叶达借款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现金10万元,用于修建次村益西族馆新建两排房子,12月30日前付5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付5万元,如余下5万元2013年6月30日未付清就按百分之三计算利息。邓传彬在该借条上签名为担保人。同日,叶达将现金10万元交付给XX西。借款到期后,经叶达多次催收,XX西未偿还借款,邓传彬亦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户籍证明、借条、原告叶达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XX西向叶达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除逾期利率约定月利率为3%超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外,其余内容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XX西未返还借款本金,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对叶达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因借条中按利率3%计算利息的约定,超过了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叶达要求XX西支付经济损失,因借条中已经约定逾期利率,且双方未对损失进行约定,叶达也未举证证明其具体经济损失的数额,故对叶达要求XX西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邓传彬的担保责任承担问题。邓传彬以担保人的身份为XX西借款提供保证,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叶达与邓传彬未约定保证期间,叶达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邓传彬承担保证责任,故邓传彬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故对叶达要求邓传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达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叶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3560元,由被告XX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郑扬文人民陪审员 邓绍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