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窦克茹与穆彩云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克茹,穆彩云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195号原告窦克茹。被告穆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克茹诉被告穆彩云相邻防免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克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告穆彩云的下落及明确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窦克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