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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金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飞,葛从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飞。被执行人葛从现。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葛从兴驾驶的鲁QX**号车辆,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葛从兴驾驶的鲁Q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