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行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汪希珍与邳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希珍,邳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邳行初字第0055号原告汪希珍,农民。委托代理人骆小龙(系原告之子),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运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卞素华。委托代理人陈跃进。原告汪希珍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希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希珍负担。审 判 长 刘惊涛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