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严光发、白雪、何燕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严光发;白雪;何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民保字第138号 原告:严光发,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白雪,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何燕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审理原告严光发诉被告白雪、何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以20万元为限对被告白雪购买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20万元为限对被告白雪购买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原告严光发及担保人白萍华名下的位于江油市太平镇商铺一套(江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剑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