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宫秀君诉被告程全一、沈阳聚龙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秀君,程全一,沈阳聚龙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95号原告宫秀君,男,汉族,1960年4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程全一,男,1983年9月4日,住辽宁省辽阳县穆家镇。被告沈阳聚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66-5。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18号。原告宫秀君诉被告程全一、沈阳聚龙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钦群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钦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