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东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5231号原告东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桂斌,林芳漩,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董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东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占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