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镇江春环氟制品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春环氟制品有限公司,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商初字第968号原告:镇江春环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辉润。被告: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负责人:谢建平,厂长。原告镇江春环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6日,原告镇江春环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春环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春环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镇江春环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