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孙树与王金生、朱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王金生,朱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46号原告孙树,男,1950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金生,男,37岁,汉族,无职业。被告朱建龙,男,35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诉被告王金生、朱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树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