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职业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职业教育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桥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79351863-4。法定代表人梁华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68号建设银行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14621102-X。法定代表人周云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忠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长河村职业教育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5181107-2。法定代表人李才权,该中心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职业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职业教育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荣慧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人民陪审员 文 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