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孤山镇龙光建材商店与被告曹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孤山镇龙光建材商店,曹宁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东港市孤山镇龙光建材商店。法定代表人祝传忱,东港市孤山镇龙光建材商店经理。被告曹宁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孤山镇龙光建材商店与被告曹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孤山镇龙光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