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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常×1与常×2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1,常×2,张××,常×3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1,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2,男,1938年1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37年9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3,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上诉人常×1因与被上诉人常×2、张××、常×3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7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1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常×1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常×1撤回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元,均由常×1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代理审判员  曾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