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廖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无职业。199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6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加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0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26日经批准逮捕,2015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开设赌场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5日以临检公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廖某伙同刘某、刘带荣(二人已判)在抚州市临川区太平街胡李巷6号、临川区太平街防洪堤下杨某的麻将馆开设赌场,纠集钟洪奎、龚春顺、杨玉琴、周某、熊某等人到赌场赌博,按赌资的10%抽头,非法获利10万余元。2009年8月底到2009年10月19日,被告人廖某伙同许桂英(已判)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太平街防洪墙下一店面内开设赌场,纠集冯园金、周晓梅、梁新华、黄茂盛、曾水吁等人到赌场上赌博,按赌资的10%抽头,非法获利20余万元。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邹某、熊某、周某、杨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营利3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自己得多少钱不清楚,他们给多少就拿多少。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廖某伙同刘某、刘带荣(均已判刑)三人商议开设赌场,先后在抚州市临川区太平街胡李巷6号、临川区太平街防洪堤下杨某的麻将馆开设赌场,并提供方桌、牌九的赌具,纠集钟洪奎、龚春顺、杨玉琴、周某、熊某等人到赌场赌博,雇请邹某、黄春才等人看场子,按赌资的10%抽头,非法获利10万余元,除去开销后,三人平分。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刘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底至2009年二月初跟刘带荣在胡李巷刘带荣家中开设赌场,前后大约三个月的时间。除了开销一天大约能非法获利300元一天,总共得到多少钱不清楚,他在场子上占到30%的股份。他分到七、八千元。(2)刘带荣的证言证实,他和黑子(刘某)两人是2008年7月至今年2月份在他家中开设赌场。但是2008年9月至10月中旬左右“黑子”、“麻子”“三癞子”、“小勇”又将赌场搬到太平街文昌桥下开,后来公安机关查的紧,“黑子”才又将场子搬回到他我家中与他及廖某三人一起开赌场。一天花销要440元一天,除了这些花销一天能赢利600、700元左右。2008年7月至9月非法获利除了开销他得五千元钱,10月份之后“黑子”、廖某将赌场搬回到他家中后开到12月份左右,除了开销非法获利六万元。2009年1、2月份除了开销只收到一万元左右。十月之后我占20%的股份,“黑子”、廖某两人各占40%的股份。他一共得了一万五千元,黑子、廖某各得了三万元左右。(3)邹某的证言证实,她外号叫“小红”,黑子是她男朋友黑子让她帮他和刘带荣、廖某三个人赌场看下楼。”他们3个开赌楼一直到2009年正月才停的。2008年年他们几个合伙开楼以来除去开销一共得了将近4万多元。开楼赚了4万多块钱。廖某拿了2万,刘带荣拿了15000元,刘某拿了5000元。(4)钟洪奎的证言证实,其到刘带荣等人在胡李巷6号开设的赌场赌博的事实。(5)龚春顺的证言证实,他2008年12月24日8时许他到抚州城外胡李巷准备去赌博。(6)杨玉琴的证言证实,她到胡李巷刘带荣家赌博。这个赌场是一个叫刘带荣的人开的,他们按开庄的人的赌资的百分之十收取场子费,不论输赢都要抽取,一天大约抽取200元的场子费。(7)周某的证言证实,他和朋友章强一起到胡李巷6号赌博,赌场是刘带荣开的,抽场子费也是刘带荣,场子费是按10%抽取的,一天能收200多元钱。(8)吴建平的证言证实,在胡李巷6号用32只骨牌进行赌博,赌场、赌具都是刘带荣提供的。一天能抽200元左右。是刘带荣和外号叫“黑子”和“皮蛋”的人合开的。(9)熊某的证言证实,他和钟洪奎、刘丹、刘振承四人道城外胡李巷6号(刘带荣家)看见里面有20多个人正围在一张方桌用牌九赌博,赌场是刘带荣开的,按10%抽水,倒庄和封庄都按10%抽水。(10)杨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份左右,他在文昌桥下的太平街旁边的防洪堤下的店面内开设麻将馆,后“黑子”在他的麻将馆内开了二十几天的赌场,刘带荣到他的麻将馆来闹事,“黑子”就同意刘带荣又到场子上插股,两人各一半的股。“后来“黑子”、刘带荣两人又到刘带荣家中开赌场去了。(11)黄春才的证言证实,他在刘带荣和“黑子”开的赌场上抹桌子,偶尔收下场子费,帮忙拉一下客。前后开了两、三个月的时间。2.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他和刘某、刘带荣三个人一起开赌场。三人各一股,赚到的钱大家平分。2008年10月份三人在城外太平街胡里巷刘带荣住处开设了赌场,场上还请了夫黄春才、刘某的女朋友“小红”、刘某的兄刘军(已死亡)等人在赌场上做事。在场上主要是刘带荣、“小红”两个人负责,她们还请了几个做事的,场上收钱的是刘带荣、“小红”,记数的人经常会换,黄春才、刘军等人负责拉人来赌场。他主要负责有人来场上闹事时出面摆平。从2008年9月开始一直到2009年1月将赌场查处,在赌场上都是利用牌九开庄赌博,一般是100、200元一庄,这一段在赌场上分到了17000元左右。二、2009年8月底至2009年10月19日,被告人廖某伙同“菜梗”、“小红”、等人在临川区太平街防洪墙下一店面内开设赌场,期间雇请许桂英、桂兰、草包、付志伟等人在场子上收取斗子钱、看场子等,并准备了赌博用的桌椅板凳、32张骨牌等,先后纠集冯园金、周晓梅、梁新华、黄茂盛、曾水吁等人到其赌场上赌博,按赌资的10%抽头,开设两个多月期间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另查明,2009年8月6日廖某涉嫌开设赌场被取保候审。诉至检察院后多次传唤不到案,2011年9月经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上网追逃。2015年10月14日其到投案。被告人廖某199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6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加上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系前科。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许桂英的证言证实,她外号叫“菜梗”。在太平街防洪墙下的店面的赌场做事,得200元钱一天。廖某等人赌场上请了她、桂兰、草包、付志伟等人做事。平常听说赌场老板是廖某,廖某、红毛二人有股份,二人从2009年8月底开始开设赌场,10月19日被公安查获,开了2个月左右。(2)吁乾本的证言证实,他喊名“草包”。公安2009年10月19日查处的赌场是菜梗、廖某等人开设的。他从2009年8月到10月19日在菜梗等人赌场上做事,负责看守赌场,他一共在赌场得到了4000元左右,自从2009年8月黑子被公安关起来后廖某就与菜梗等人合开,这次赌场廖某从不到赌场上来。赌场一天最多的时候一万左右,少的时候四千,一般每天六千左右。(3)付鹏的证言证实,抚州城外防洪墙下的店面是菜梗、廖某、杨老四三个人开的,他在这个赌场上计数。在赌场上做了半个月左右。赌场上每天有二十多个人参与赌博。计数的这些天,白天最多收3300元,最少的一天2100元,半个月他计数的钱在36000元左右。晚上比白天还赌的大。(4)徐涛的证言证实,他在太平街防洪墙下菜梗开的赌场以及其他的赌场内赌博了赌具是菜梗、廖某等人提供的。他们从中收取场子费,10%。廖某叫手下看守赌场,菜梗在赌场负责拉赌博人员参赌,杨老四放债。廖某一般是晚上散场分钱时才会开车到城外来。(5)廖毛良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9日他到文昌办事处文昌桥防洪墙下赌博,这个赌场是一个叫廖某和一个叫菜梗的女的开的,菜梗收下有一个叫老四的妇女收钱和放贷,另外一个叫草包(本命吁乾本)的人放风。还有八九个小混混看场子。场子每天赚六千以上。(6)曾水吁的证言证实,他在太平街防洪墙下参与赌博,被公安查获。赌场是一个叫菜广的证明叫许桂英的女人和一个叫廖某的孝桥人开的。开了大约二个月了,大约从8月份开始。赌场上按10%抽头。(7)黄茂盛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9日他到抚州文昌桥下太平街靠防洪墙的地方赌博,赌场的发起人是一个叫菜梗的女的,还有一个叫廖某的,赌具是菜梗提供的。(8)梁新华的证言证实,他到城外太平街文昌桥下的赌场上赌博。赌场是一个叫菜梗的女的和廖某、杨老四合伙开的。草包在赌场上放风。(9)周晓梅的证言证实,她到城外防洪墙店里赌博。赌场是廖某,还有一个叫菜梗的女人开的,大概开了二个月之久。场子费是按10%收取。(10)冯园金的证言证实,她在太平街防洪墙下看赌博。赌场是廖某、菜梗还有一个叫杨老四的开的。叫草包的老头子负责放风,胖子负责计数,菜梗、杨老四有时也在场子上收钱计数,杨老四在场子上放数。2.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和“菜梗”、“小红”三个人在文昌桥下的防洪墙下的店面内也开了赌场。他和“小红”、“菜梗”三人谈好股份分三股,三人各占一股。场上收钱的人也不是很稳定,有时是“小红”,有时是“菜梗”,有时是傅志伟。记数的人天天会换。另外还请了“草包”等人做事。这个赌场也是用牌九开庄赌博,一庄也是100、200元不等。是2009年8月份一直开到2009年10月份被公安机关查处。这个赌场内的赌具是他们提供的,按赌资的10%收取好处费。二、三天分一次钱,也记不清楚了,但是2009年10月份每次我都可分到1000多元。在防洪墙下开赌场分到17000元左右。综合证据: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09年10月19日9点30分左右,文昌派出所在太平街防洪墙下店面内查处廖毛良等人赌博案。(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8月6日廖某涉嫌开设赌场被取保候审。诉至检察院后多次传唤不到案,2011年9月经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上网追逃。2015年10月14日其到投案。(3)文昌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其中涉案人员XXX(喊名红毛)、杨庆如(喊名杨老四)虽经我所多次抓捕现仍在逃。(4)临川区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判决认定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刘某伙同刘带荣、廖某在抚州市临川区太平街胡李巷6号、临川区太平街防洪堤下杨某的麻将馆开设赌场,纠集钟洪奎、龚春顺、杨玉琴、周某、熊某等人到赌场赌博,按赌资的10%抽头,共同非法获利10万余元。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5)临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6年第10号证实,廖某199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6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加上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6)临川区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8月底至2009年10月19日,廖某等人在临川区太平街防洪墙下一店面内开设赌场。雇请许桂英等人在赌场做事。赌场按10%抽头,赌场经营期间,每天抽头获利至少2000元以上。许桂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贰万元。(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廖某,男,1977年6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其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辨认笔录证实,1)、证人邹某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廖某。2)、证人杨某辨认喊名“廖某”的是在杨某麻将馆开设赌场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余元,个人分得2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非法获利3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经查,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本案被告人廖某和其他参股股东系主犯。被告人廖某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但当庭对其个人非法获利情况避重就轻,且其1996年被原临川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具有前科,可酌情从轻重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0一六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华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