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庆志、林接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庆志,林接阁,尹祥稳,尹祥涛,李永静,郭永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677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2009号,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尹庆志,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林接阁,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尹祥稳,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尹祥涛,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永静,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郭永力,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庆志、林接阁、尹祥稳、尹祥涛、李永静、郭永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张志博人民陪审员 杨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