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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忠平申请白山市八道江区利锋煤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忠平,白山市八道江区利锋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姜忠平,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利锋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刘跃杰。执行申请人姜忠平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利锋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姜忠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利锋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及利息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第34号借款合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