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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与辜金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辜金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邓胜国,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湘晖,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被告辜金秀,女,汉族,1957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诉被告辜金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