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2013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万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杨亮,男,系被告亲弟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凤、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相识,2006年6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翁某某。婚前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相处时间短,对彼此性格不是很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与原告年龄相差较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些琐事发生争吵,使原本并不深厚的感情日渐淡薄。平时被告对原告整天无端猜疑,只要是原告与其他男性说话,被告便认为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在被告的一再保证下及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原告念及孩子小便一次又一次的原谅了被告。然被告并未就此改变对原告的猜疑。2011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由于被告的不信任和胡乱猜疑,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第二天,原告便独自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也从不与原告联系。综上,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原告长期的不信任、胡乱猜疑和身心折磨,加之双方分居近三年,从来没有尽过夫妻责任和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现为了早日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特具状诉请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翁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某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以及原、被告2006年6月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2、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2007年3月24日生育一女的事实;证据3、社区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及婚生女翁某某随原告生活的事实;证据4、学校证明一份、奖状若干,证明婚生女翁某某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由原告负责照料,并取得了优异成绩。被告杨某辩称:诉状上90%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相识时间有3年多,谈恋爱之前家庭条件及年龄都没有隐瞒,当时原告在审计局是临时工,经常外出旅游,还有经常回家晚,导致被告心有猜疑,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婚生女由被告承担,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还有诉讼等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及家人经常到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但原告娘家不让被告进家。被告杨某提供证据如下:信件,证明双方认识时间较长,与诉状上的事实不符。根据当庭举证、质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04年原、被告相识,系自由恋爱。2006年6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翁某某,现年七周岁。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12月带孩子在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10月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由于双方婚后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导致出现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切实履行其应尽的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考虑到原被告所生一女尚且年幼,双方均须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对婚姻和家庭问题进行冷静考虑,做出慎重选择。综合以上因素,本案尚不宜判决准予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养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