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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文俊与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俊,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俊,男。被执行人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楼文兰。申请执行人刘文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威光达光电(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5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政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振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