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高月暖与王炳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暖,王炳升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6号原告:高月暖,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友兴,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暖诉被告王炳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月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月暖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