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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高月暖与王炳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暖,王炳升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6号原告:高月暖,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友兴,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暖诉被告王炳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月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月暖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